案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丨三套房产险些不翼而飞 担保借款小心经济风险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2019-08-18 09:50 阅读 649

担保借款,

本是一件互惠互利的事情。

但一不小心,

就有可能产生经济风险。

今天的

《案说民营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通过一个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例,

帮助民营企业了解,

在担保借款过程中,

有哪些需要预防和减少的法律风险。

案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丨三套房产险些不翼而飞 担保借款小心经济风险

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丨三套房产险些不翼而飞 担保借款小心经济风险

基本案情

江西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贷款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向贷款公司书面承诺为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为止;另行签署了《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其名下的3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半年后,贷款公司委托案外人胡某将400万元汇入张某银行账户。后因张某无法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张某、房地产公司与贷款公司订立的协议均合法有效,张某所欠贷款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应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房地产公司对张某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公司有权对房地产公司名下3套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房地产公司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公司对涉讼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主要证据是房地产公司与贷款公司签订的《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但该保证合同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系张某为办理贷款,伪造了“房地产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在某县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的规定,该刑事判决书构成新证据。为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审裁判,改判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丨三套房产险些不翼而飞 担保借款小心经济风险

法律风险提示

1

民营企业相关文件管理不严,可能产生经济风险。现实中,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会持有公司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业务人员离职后,可能利用自己曾经的职务之便,继续以企业工作人员身份,并且使用私自留下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印章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这在法律上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义务和风险由企业承担。

2

民营企业对担保事项审查不严,可能产生经济风险。企业在接受他人提供的担保时,往往基于对对方熟悉的经办人员的信任,未严格核实相关身份、证照、文件、印章的真实性,即使自己是善意的,担保合同也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丧失担保权。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明确企业书面授权。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企业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详细列明授权范围,业务完成后尽快回收尚未使用的上述文件。

2

发送员工离职通知。业务人员离职后,建议企业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书,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3

及时依法维权。一旦发现企业的执照、印章被盗用或冒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民事诉讼中的有关案件事实被证明与刑事犯罪有牵连或案件事实本身涉及刑事犯罪的,法院会裁定中止民事审理或驳回起诉。

4

严格审查担保人身份及文件。在取得公司担保时,应当谨慎识别担保合同签订人的身份,以确定其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否持有担保方公司有效的授权书,最好要求其提供以此次担保为内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有效决议。如果被担保方是该公司的股东,必须要求其提供公司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监制:周文英

校审:欧阳晶

文字: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

图片:网络

责编:陈旻希

主管主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新法制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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