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用儿子的名字买了房,多年后想变更房屋产权,儿子却不同意

扬州检察 2019-07-26 16:51 阅读 504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老人买房时因超过规定年龄

无法贷款

便用儿子的名字买了房

后来……

儿子结婚前办理了财产公正

证明房子是他的

老人用儿子的名字买了房,多年后想变更房屋产权,儿子却不同意

现在……

老人想变更房屋所有权

儿子却不同意

怎么办?

1

Q1

老人买房时因年龄超过贷款规定,小儿子年龄不够,所以用大儿子名字买的房,后期老人全款付完。后来大儿子要结婚,当时并未有婚姻法解释三,所以办理了婚前财产公正,证明房产属于长子。房屋一直是老人居住至今,老人现在申请房产物权,长子不愿返还,请问可以变更产权吗?

A1:

你好!如果老人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长子只是代持房屋,老人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则可以变更房屋产权。但如果老人没有上述相关证据,而长子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其自己所有,则老人很难变更房屋权。

根据你的叙述,老人用长子的名字买房,并且以长子的名义贷款,最后又给长子办理了婚前财产公正。从房屋登记薄、房产证、婚前财产公证文书等具有公示法律效力的文书来分析,支持长子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较为充分。在长子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其自己所有的情况下,老人很难通过现有法律途径变更该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如果老人当时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代持协议或者具有能够体现老人与长子约定房屋代持协议内涵的相关书面、音频、视频等有力证据,并结合搜集老人的出资证明、佐证老人上述叙述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老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确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法院判决后,老人可以凭借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

Q2

我们结婚10年了,有一个8岁女儿,婚后自己盖了套房子。丈夫意外去世后,公婆来家里闹事要房子。今天公婆趁我不在家,强行撬开大门和我住的家,说不走了要住下,我该怎么办?

A2:

你好,你可以请求当地村委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你掌握的事实与证据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根据你的叙述,该房屋是由你们夫妻共建。根据我国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推测该房屋是利用农村宅基地所建的住宅。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其取得及转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并且对于农村宅基地住宅在涉及婚姻、继承等纠纷中的归属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加以考虑。

本案中,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并合理推测该房屋供你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若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出资,且夫妻双方无特殊约定,根据《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你的丈夫在去世前没有留下相关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一半归你所有,其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你、你丈夫的父母以及你们的女儿共同继承。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占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比例、你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你是否有能力支付对方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价款、各方所拥有的宅基地及住宅情况等多种因素。

3

Q3

一个表妹今年已经18岁了,经常受到母亲暴打。她没有身份证没办法自己谋生,因为父母不给户口本办身份证。请问父母有权扣留户口本吗,这种行为犯法吗?

A3:

你好,你表妹的父母无权扣留居民户口簿以阻止你表妹申领居民身份证。但在实践中,你表妹的父母扣留居民户口簿以阻止你表妹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一般较难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

根据你的叙述,你的表妹18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你的表妹已经到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年龄,应该申领居民身份证。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你的表妹申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居民户口簿,而你表妹的父母自然具有协助你表妹交验居民户口簿的义务,以使你表妹能够履行正常的身份证申领程序。你表妹的父母无权扣留居民户口簿以阻止你表妹作为中国公民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但是鉴于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对于父母扣留居民户口簿以阻止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进行界定与规范,且此行为又涉及到特殊的家事纠纷领域,在实践中一般较难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

你的表妹可以尝试请求当地派出所解决。如果此事经派出所说服无效,你的表妹可以请求申请制作仅含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凭此申领居民身份证。

4

Q4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家后方屠宰场养的烈性杜高犬。今天狗没栓,出来咬伤了我家狗的后肢,我奶奶用棍子吓退了它,但是我家小型犬已经负伤。它退回屠宰场后,我看见他的主人拍了它的脑袋小声训斥了它。但当时我家狗被咬时,他并没有劝阻行为,也没有牵引绳栓那只杜高犬。我能追究他的杜高咬伤了我家狗的责任吗?谢谢。

A4:

如果你的叙述属实,你可以要求杜高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你治疗狗的相关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弥补你的财产损失。

我国很多地方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虽然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的规定不同,但一般而言,阿根廷杜高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你的叙述,屠宰场的相关人员饲养了杜高犬,并且因其未栓绳导致杜高犬对你的小型犬造成了伤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杜高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上讲,你的小型犬也是物的一种,属于你的财产。你因治疗、护理该小型犬所花的费用,属于因杜高犬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杜高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赔偿。

你可以保留、搜集因治疗你的小型犬所花费的财务等相关证据,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赔偿,你可以就此事向法院起诉,维护你的正当合法权益。

5

Q5

二婚前投资的公司股份,每年都有分红,二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二婚对象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A5:

如果你的叙述属实,且你与妻子没有其他约定,你在二婚前用你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公司股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公司股份而取得的分红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在二婚前用你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婚前财产,若你没有与你的妻子做其他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但因公司股份而取得的分红等收益,在法律上被界定为经营的收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你所提及的二婚对象的儿子,在法律上被界定为继子。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你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对继子进行了收养或者你与继子形成了抚养关系,则养子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法律尚无对抚养关系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但一般而言,如果继子尚未成年并且与你共同生活,你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则可以判断你与继子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你需结合你未提及的事实,综合判断你与继子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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