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告诉你,如何应对钉子户

槐城律师 2019-11-28 18:15 阅读 3000+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张洋

“钉子户”想通过跟政府谈条件,在房屋征收项目中发一笔横财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了。

1.钉子户不同意征收方案

上海静安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某户承租的公房在征收范围内。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静安区房管局向李某某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某某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静安房管局于2015年1月19日报请静安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李某某出席但调解未成。

静安区政府经审查,认定静安房管局提出的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李某某户的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5年2月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决定书依法送达李某某及静安房管局,同时在基地张贴公示。

李某某不服,于2015年4月3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静安区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李某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支持政府征收决定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静安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并无不当。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高院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最高院驳回钉子户再审请求

最高院认为,静安区房管局因与李某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静安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核实相关材料,组织召开调解会,并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

静安区政府依据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房屋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并以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安置给李某某户,未侵犯李某某户的合法利益,安置方案并无不当。上海市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告诉你,如何应对钉子户

此类案件法院确定的裁判规则

1、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即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理,又会审理其合理性。若出现合理性与合法性有冲突的情况,法院会优先考虑合理性。

2、法院在审理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达到合法性要求时,会优先审理其程序是否合法,即使实体合法,如程序违法将导致整个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3、人民法院会通过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审查,特别是从被诉行政行为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实体认定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对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保护问题作了认定,在确认行政行为合法和相对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裁定驳回相对人的再审申请。

4.槐城律师建议

关于征收项目期间的相关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醒钉子户:

最高院告诉你,如何应对钉子户

1、早些年是由开发商负责拆迁工作,由于开发商考虑自身利益或许会同意钉子户的过分要求,某些恶性强拆事件时有发生。但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征收程序,征收方案是经过政府机关与相应专门评估、律师团队反复论证、探讨、调研的结果。所以想通过政府征收项目发横财是行不通的。

2、政府在征收项目的全部程序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因为根据司法实践,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使结果正确也可能被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适用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

最高院2017年6月13日公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之八: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 行政补偿 (2016)沪行终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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