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省中介费,小心计惹来大麻烦

冀州区普法 2019-11-13 18:16 阅读 846

来源:中国妇女

2011年1月,上海的薛佳丽选了一家房源充足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准备买一套二手房。

1月中旬的一天,中介公司的员工带薛佳丽去看了一套高档二手房,并且按照惯例让她签了《看房确认书》。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承诺条款:“本人、本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与本人有关联的人,不会自行或者通过其他第三方,与上述房产的出售方进行买卖交易。如有违背,本人自愿按该房产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因为《看房确认书》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条款都是事先打印好的,薛佳丽没有多想就签了字。可正是这个承诺条款,后来给她惹了大麻烦。

薛佳丽很中意这套二手房,但中介公司报价将近1100万,仅中介费一项就要三四十万元。让中介公司赚那么多,她总觉得有些不值。所以她说自己不愿意购买,后来也不再跟这家中介公司联系了。

与此同时,薛佳丽私下联系了房主。2011年3月底,她的父亲与房主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080万的价格帮女儿买下了这套好不容易挑中的房子。可时隔不久,中介公司便发现这套房子被出售了。房源流失,又不是自己卖掉的,中介公司自然要查查问题出在了哪里。所以薛佳丽父亲和房主的交易很快就被发现了。

中介公司根据薛佳丽当初留下的联系电话找到了她,要求她支付违约金。此时,薛佳丽才想起了她签《看房确认书》时做出的那个承诺。

因为薛佳丽拒绝支付违约金,2012年春天,她被告到了静安区法院。中介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她履行承诺,按照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10.8万元的违约金。

中介公司提出,公司员工曾陪同薛佳丽看房,双方签了《看房确认书》,而薛佳丽自愿承诺不会自行或通过其他第三方与房主交易,否则按比例支付违约金。这个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是薛佳丽与中介公司之间的约定,她应当遵守。可事后,薛佳丽竟然利用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以她父亲的名义直接与房主交易,彻底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所以必须支付违约金。

“他们只不过带我看了房,凭什么必须通过他们买?”只是想省点中介费,却变成了被告,薛佳丽感觉自己很委屈,也认为中介公司的做法有些霸道不合常理。然而在法律上,承诺和约定往往比常理更重要。

为了防止“跑单”,也就是买家甩开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交易,中介公司通常都会在《看房确认书》或者房屋买卖委托合同中设置一个条款,让买家承诺不与房主私下交易,否则就支付违约金。这可以说是房地产中介行业不成文的规则,而买家一旦承诺接受,就相当于和中介公司之间有了约定。只要买家不是被欺诈或者受胁迫,约定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显失公平,就是合法有效的。

薛佳丽签的《看房确认书》不仅明确了她不能直接与房主交易,就连她的代理人和与她有关联的人,也在被限制之列。作为与薛佳丽有关联的人,她父亲与房主签房屋买卖合同,也就属于她违约。所以2012年11月,静安区法院判决薛佳丽支付中介公司10.8万元违约金。

与薛佳丽有着同样想法的人可能有很多,觉得中介公司霸道的恐怕也大有人在。不过中介公司是做生意的,自然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如果客户得到房源信息后把他们甩开,与房主私下交易,他们就要受损失。买家们在签《看房确认单》或者委托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认真考虑。如果不想做薛佳丽那样的承诺,就事先与中介公司另行协商,或者干脆选择其他方式买房。而一旦做了不私下交易的承诺,还是遵守为好。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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