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海十五届人大常委第37次大会,决议根据了《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改动〈上海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确定》。
新《条例》确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儿女。此外,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外,还可再享受的生育假,从原本三十天,提升到六十天。
《条例》还增加二项条文,确立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育的夫妇,在其儿女满3岁以前,彼此每一年可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内的薪水,依照自己一切正常出勤率劳动所得的薪水发送给。改动后的《条例》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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