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破坏至无法居住的程度,到底算不算强拆?

梁红丽律师 2021-06-16 12:41 阅读 3000+


【导言】

俗话说,被征收人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征收方的套路,近日,山东省z市八户委托人房屋突然被不明人士破坏。到底是什么原因呢?被征收人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已被严重破坏,丧失居住功能。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根本没能进入实体审理。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破坏不等同于强拆,如此裁定让广大被征收人陷入难题,征收方迟迟不下补偿决定,通过此方式达到被征收人快速搬离的目的,能否得逞?破坏到底到达何种程度才能达到强拆?法院是否能确认该破坏行为违法?被征收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梁红丽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我们为您细说端详。

房屋被破坏至无法居住的程度,到底算不算强拆?

【基本案情】

八位委托人的房屋均位于山东省z市,原告在此已居住多年,并且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八位委托人得知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条件过低,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2月20日,委托人回到涉案房屋处时发现其房屋已被破坏的面目全非,楼梯扶手已被拆除,楼梯被严重破坏致使无法居住,屋后墙壁也被多处破坏,原本完好的房屋只剩断壁残垣。委托人深感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破坏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委托人提交起诉状后,焦虑地等待开庭。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未开庭进行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具体的理由竟是破坏不是强拆,无论房屋是否受到了破坏、受到了谁的破坏,仅从破坏的定义和内涵看,破坏不是法律赋予的行政行为。如果破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破坏者责任,如果破坏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如果构成民事侵权,权利人也可依法要求破坏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对破坏者不能通过推定而确定,并且破坏涉案房屋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无需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委托人心急如焚,这可怎么办?房屋被破坏却无计可施?谁来承担责任?委托人遂求助代理律师,不明人士破坏房屋,到底能不能采取推定的方式确认被告?破坏房屋至无法居住的严重程度,能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该行为违法?破坏到底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认定为强拆?

围绕上述三个问题,梁红丽律师为委托人一一答疑解惑,并且指导当事人提交上诉法律程序。在上诉状中,也一并把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的部分一一指明。

[律师介入,二审逆转]

毋庸置疑的是,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存在行政诉讼法中不予受理的情形,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本案,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基本事实有误、理解法律的具体内涵上存在错误。

(1)首先,一审法院对“拆除”的基本概念理解上存在严重错误。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房屋照片可以看出,虽然房屋的主体框架仍部分存在,但是整栋楼房进行了拆除的切割,已面目全非、破烂不堪,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楼道、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被大规模毁损,该房屋在严重破坏的过程中导致涉案房屋物品有一定损毁,房屋因遭严重破坏而完全丧失了基本的居住功能,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案号:(2018)鲁行终2417号),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安置行为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不能随意对房屋进行破坏、拆除。房屋强拆行为不限于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拆除,对门窗、墙面等房屋必要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对室内的清理,同样涉及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破坏不同于拆除,破坏不是法律赋予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目的正当性”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对“拆除”概念的理解过于狭隘,错误理解该基本概念。


(2)其次,被上诉人主体适格,一审法院认定“对破坏者不能通过推定而确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被征收房屋如果出现严重破坏、强拆,宜首先推定系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或由其委托实施,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市、县级人民政府未承担征收组织实施工作。此种认定是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必然要求,有助于解决强制拆除无人担责或推卸责任的乱象。本案中,首先,上诉人提供了报警录音的证据材料,警察告知该行为是征收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其次,根据上诉人所提交关于征收决定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被上诉人为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而其在补偿安置程序尚未完结、法定拆除程序尚未开始的情况下,以拆除门窗、破坏墙体与楼道、切割单元楼、断水断电等方式影响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且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他征收组织实施工作。因此,被上诉人系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主体适格。而一审法院认定的“对破坏者不能通过推定而确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3)最后,被上诉人严重破坏涉案房屋行为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被上诉人在未对上诉人依法补偿的情况下,即实施对被征收房屋楼道墙体、窗户拆除及中断供水、供电行为,属于违法实施征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以及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


因此,一审法院在未严格审查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属不当,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能结合案情适用法律,在理解强拆的具体内涵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未能对被上诉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法院是具有实质性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义务的。

【二审法院观点】

上诉人涉案房屋已被行政机关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并且已发布征收公告。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已经被破坏,其主张涉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涉案房屋已被确认征收并且未补偿,同时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由其他主体实施上诉人所主张的破坏其房屋行为的情况下,上诉人提起本案确认对其房屋破坏违法,原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应当纠正。最终裁定撤销区法院行政裁定书并指令区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总结】

撤销了一审判决,委托人不再无计可施,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安置行为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不能随意对房屋进行破坏、拆除。房屋强拆行为不限于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拆除,对门窗、墙面等房屋必要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对室内的清理,同样涉及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补偿安置程序尚未完结、法定拆除程序尚未开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以拆除门窗、破坏墙体、清理室内等方式影响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如果被征收房屋遭到破坏、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房屋强拆行为违法之诉,不属于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还要再次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房屋被不明人士破坏时,不要消极应对,积极取证并及时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被破坏至无法居住的程度,到底算不算强拆?

房屋被破坏至无法居住的程度,到底算不算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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