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发了个吐槽贴,怎么就构成名誉侵权了?

上海高院 2019-09-07 00:04 阅读 2000+


案件聚焦:发了个吐槽贴,怎么就构成名誉侵权了?

失恋了,

发个朋友圈吐槽一下前男友。

工作不顺心,

进个贴吧发泄不满……

对很多人来说,

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

个人社交平台成了发泄情绪、

“直抒胸臆”的私人“后花园”。

这个“后花园”真的无人监管吗?


案件聚焦:发了个吐槽贴,怎么就构成名誉侵权了?


近日, 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被告宋女士因在个人社交平台上针对某中介公司发布不实言论构成名誉侵权,一审被判赔偿中介公司维权支出共计6000元。


买房违约 要求解除合同

2018年7月,宋女士与房屋卖家张某、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宋女士购买张某的房屋,并由宋女士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6,200元。后宋女士按合同先支付卖家定金5万元。不料,付完定金后宋女士家中出现变故,拿不出首付款,就与卖家张某、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最后,三方共同签订了《解约协议》,约定宋女士与张某解除买卖合同,张某返还宋女士定金2万元,宋女士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万元。


心生不满 上网泄愤

卖家同意退回2万元定金,中介又要收2万元中介费,算下来自己还是白白损失了2万元。宋女士心生不满,认为是中介公司侵吞了自己的定金。一怒之下,宋女士在某平台个人账号上发布文章,连续3次发文,称该中介公司是“黑中介”“垃圾地产中介”,并倡议“请大家买卖房子的都注意,不要再上当受骗了”等。文章一经发布,立即触发了大家的痛点,引起了广泛关注,阅读量累计超过5000人次。评论中不乏激动言辞:“中介为了钱都黑”“晚上找人把店炸了”“买一桶汽油烧死他”等评论。


协商不成 双方对簿公堂


中介公司发现宋女士的上述言论后,马上与宋女士取得联系并要求删除,不过宋女士执意不肯,公司遂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该公司认为,自身经营多年,在业界享有良好口碑,曾多次获得行业荣誉称号。而宋女士因自身违约造成损失,本应由其自行承担,其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誉,致使大量潜在客户流失,因此要求判令宋女士立即删除其在平台账号上发布的不实言论,并赔偿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

宋女士则认为,发帖仅是一种评价,表达了自己在接受居间服务中的主观感受,是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也是消费者对经营者行使监督的正常行为,这种差评和名誉权侵权不能划等号

开庭前,宋女士已自行删除了相关言论。

案件争议焦点

宋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中介公司的名誉权侵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宋女士在平台账号上发布言论,使用“黑中介”“垃圾地产”等有失妥当的文字,超出了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且该言论阅读量较大,评论显示对中介公司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贬损。

从宋女士主观上看,中介公司为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她与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后宋女士单方违约,三方重新签订了《解约协议》,约定宋女士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万元。即使宋女士对中介公司有所不满,也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但她在签订《解约协议》后双方纠纷已经解决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平台账号上发帖,侵害中介公司名誉,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被告宋女士在其平台账号上发布的相关言论构成对中介公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宋女士赔偿中介公司维权支出共计6000元。

案件聚焦:发了个吐槽贴,怎么就构成名誉侵权了?


小提示: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相关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其主要原因在于自媒体缺乏传统媒体严格的采编流程,部分自媒体所发布的文章内容未经核实,甚至故意捏造事实,借助社交平台进行传播,导致侵权结果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

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绝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不能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周惠

图片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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