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房东欲涨价房客不愿意 法院判决房客补偿差价

法星在线 2019-09-05 20:01 阅读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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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东郑先生与房客王先生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7500元的价钱出租房屋,约定第四年可根据市场价涨跌进行调整。2016年,上海房价节节攀升,郑先生要求涨价4000元/月,却遭到王先生拒绝,在多次协调不成之下,房东将房客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合同未对调整租金事宜补充约定,法院居中调解,最终判处房客补偿差价,合计每月在原基础上涨价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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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房东郑先生与房客王先生于2012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合同,郑先生表示,当初约定了五年期限,合同约定租金三年不变,第四年根据市场价涨跌进行调整。2015年12月,原被告就调整房租进行多次协商,被告王先生却坚持原房租不肯增加,称房租可调整说法仅仅是当年口头约定。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补偿原告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差价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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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原告称当初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了第四年根据市场价的涨跌来对房租进行调整,但被告称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只是约定第四年起可对租金进行协商,至于如何协商合同里并未写明,因此对于原告坚持要求按照市场定价来决定租金多少的协商办法,被告无法接受。被告认可目前的市场价为9500元/月,但最多只同意由原来的7500元/月加价到8500元/月。如果协商不成,被告表示愿意自2016年7月1日搬离系争房屋。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上海市商品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双方自行协商第四年起的租金,但并未对调整租金的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因此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原被告均同意租赁合同自2016年7月1日解除,于法无悖,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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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1月至6月房租差价的补偿问题,经过当庭调解,被告方认可了当前的市场价为9500元/月,原告在被告按时搬离的前提下也同意上述标准。最终,法院判处解除原被告所签的《上海市商品房租赁合同》,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差价1.2万元,原告同时退还被告2016年下半年房租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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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案件多发的当下,法官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清细节,将模棱两可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用具体明确的文字写明,以防踩到模糊的“雷区”,避免在出现纠纷时遇到说不清的情况,从而将个人损失降到最低。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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