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上海" target="_blank">闵行区第一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咨询受理工作在江川街道事务受理中心正式开始了。
申请受理公告✔
江川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前来申请和咨询的群众进行耐心且细致的解答,就群众关心的准入条件、所需材料、回购继承等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热心且周到的服务使前来申请的群众交口称赞。
▼
今日累计咨询人次:20
累计发放申请表:0
累计出具材料收件单:0
累计输入一门式系统:0
为什么今天申请、咨询的人这么少呢?是不是申请共有产权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
非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回购转让和继承有诸多政策限制。请赶快看看下面的政策吧~
由于回购转让和继承政策有诸多限制,故今天前来咨询和申请的群众并不是非常多,但即使如此江川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也依然用最饱满的工作热情去接待每一位前来咨询和申请的群众,为上海进一步推进住房“四位一体”建设做出默默的贡献。
回购和转让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继承
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热门评论(0)
目前还没有用户对此小区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