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实际安置房与协议不一致,超期安置过渡费能否主张?答案在这

贾素飞征地拆迁律师 2019-08-20 08:56 阅读 1000+

作者:张哲峰 陈晓婕,公号: 公司法与合同法解读

拆迁实际安置房与协议不一致,超期安置过渡费能否主张?答案在这

《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规定: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72号

案情介绍:上海" target="_blank">青浦动拆迁公司(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代理人)与高某(被拆迁人)于2008年9月签订《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名下坐落于青浦区某村X号房屋选择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作为补偿方式,如有差价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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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在《配套商品房分房单》上签字确认获得民惠佳苑的一套多层安置房,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前。青浦动拆迁公司于2012年2月通知高某交房(过渡费支付至3月底),但最终交付高某的为高层房屋。经多次协商,青浦动拆迁公司拒绝为高某调换成多层安置房,故高某提起诉讼,要求青浦动拆迁公司依约交付多层安置房,同时支付至起诉前相应的过渡费。一审宣判后,高某认为判决结果有失公平便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1、对于高某要求青浦动拆迁公司安置多层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青浦动拆迁公司支付高某至起诉前的过渡费。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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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实际交付的安置房与协议不一致如何处理?超期过渡费如何计算?

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和青浦动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真实有效,协议中虽未确定房型但《配套商品房分房单》上对房型有约定,青浦动拆迁公司违反了约定,但客观上民惠佳苑的位置已建造了高层房屋,不可能再建造多层房屋,故高某要求青浦动拆迁公司提供多层房源的请求无法支持。此外,按照《配套商品房分房单》的约定,安置房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但实际交房超过约定期限,故青浦动拆迁公司应该支付过渡费至交付高某安置房屋为止。由于双方并未对过渡费进行约定,因此,应根据沪价商(2002)024号文中对过渡费的规定,超过3个月的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支付相应的过渡费。

二审法院对于高某要求青浦动拆迁公司交付多层房屋的诉请因无法履行,不予支持。关于过渡费的标准,一审法院按照沪价商(2002)024号文中对过渡费的标准进行计算,二审法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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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均有约束力,如果被拆迁人的安置房与协议中约定的不一致,可以适用《合同法》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主张权利。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安置房户型与约定不一致的问题,此问题可以通过更换安置房户型来解决。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系房源类型(多层房屋、高层房屋、复式房)不一致,此问题因客观无法履行而不被法院支持,但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沪价商[2002]024号文只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双方在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补偿约定则受合同法约束,双方应优先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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