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业异议处理权威专家、信荣律师团 总裁刑事辩护律师
主要:重要疑难问题繁杂房地产业纠纷案件、小产权房子(含农户楼、历史时间违建、汽车绿本房)动迁、交易、析产、遗产继承纠纷
网民资询:
夫妻彼此均为香港人,中国香港完婚,结婚后在深圳购房,备案于一方户下,买卖协议是不是必须另一方签名允许?如没签名,房子产权过户后,另一方是否会请律师打官司讨要?听别的刑事辩护律师说顾客归属于善意第三人,产权过户取得成功就沒有义务了,是真是假?
小编回应:
该问题牵涉到房子的权益所属问题,是归属于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备案一方财产:如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务必配偶允许,相反,如归属于备案一方财产,则不用配偶允许。
就无尤其承诺夫妻财产支配权所属,内地法律法规和香港法律的要求彻底反过来:
内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夫妻一共有资产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要求,夫妻在婚姻续存期内所得的的资产为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一同全部,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公平的处置权。
香港法律则明文规定夫妻分别财产制:《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要求夫妻财产分别全部,备案于一方户下即是该方个人财产,处罚不用配偶允许。
就资询问题,依据香港法律属于备案一方个人财产,与配偶不相干,因此《买卖合同》不用另一方允许,另一方过后了解,也没有权利认为支配权。
对于“顾客归属于善意第三人,产权过户取得成功就沒有义务”的观点,是以房子归属于夫妻夫妻共同财产为暗含前提条件的,因具体不属于夫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并不会有第三人真诚或故意之说。
必须非常表明的是,就算按内地法律法规,因顾客已经知道商家已经结婚和房子归属于夫妻夫妻共同财产的客观事实,签署《买卖合同》也不是善意第三人,就算进行产权过户,配偶一方也有权利讨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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