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题 搬迁补偿标准还将修改完善

南方都市报 2020-08-15 07:58 阅读 817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符合深圳实际,总体可行,但有些具体措施和规定需要进一步论证修改完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审议后将集中多方的意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制定《城市更新条例》是今年重点立法任务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昨日审议“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制定《城市更新条例》是人大常委会今年的重点立法任务。土地资源是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支撑。深圳在全国率先进入存量土地开发阶段,决定了深圳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转型发展和增长方式转变,不能仅依靠增量土地开发的传统模式,需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同时,深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突出,城中村、旧工业区等土地权益和产权归属关系复杂,存在大量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仅仅依靠单一的旧城改造和拆迁安置政策难以解决。为此,深圳市率先开展城市更新探索,开展市场化运作路径改革,通过健全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加强管理制度创新,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自身特色的城市更新之路。

城市更新工作不断深入,问题与困难也不断凸显

城市更新是深圳突破土地制约、扩展空间规模、优化空间配置、完善城市功能、再造空间价值的需要。深圳自2009年全面启动城市更新工作以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随着城市更新工作的不断深入,问题与困难也不断凸显,如地方政府规章法律层级不够,权属确认敏感复杂,更新项目推进滞缓,拆除缺乏强制措施,补偿缺乏定量标准,公众参与和理解程度不够,更新项目难以顺利实施等,制约了城市更新工作的有效推进,阻碍了城市发展目标的实现,迫切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和引领。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强化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实现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坚持利益共享,着眼公共利益、市场主体和权利主体利益的协调统一;明确搬迁补偿标准,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创新思路,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题;加强更新行为监管,规范城市更新运行秩序。

深圳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初审认为,《草案》符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比较全面、具体,总体上是可行的,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但有些具体措施和规定需要进一步论证修改完善。因城市更新立法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社会关注度极高,仍有很多未尽事宜,待本次常委会审议后,集中多方的意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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