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住建局公布了该局起草拟定的《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开设一个业主共有资金账户,“T+1日”内公布账户流水,开户单位对单笔金额高于10万元的支出,应当提前五天在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共有资金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资金支出的需求。据介绍,深圳市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管区域的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均适用上述办法,3月11日前社会各方均可提出意见。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共有资金的收益;业主共有资金归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开设账户时与数据共享银行在账户信息公开协议中约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监管的服务内容。开户单位对单笔金额高于10万元的支出,应当提前五天在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共有资金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资金支出的需求。开户银行在收到资金转账需求,核实相关公示编号,并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转账要求进行转账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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