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关于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的公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12-04 22:06 阅读 2000+

依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3号)相关规定,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受理了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孙俊杰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经审核,该名人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资格。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业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专栏(http://zjj.sz.gov.cn/zfbzfw/)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内容

深圳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三、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83788218,地址:福田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一楼信访室。

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四、重要提示

(一)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3号)相关规定,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

1、申请人为经市医管中心认定的Ⅰ类和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及未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即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二)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3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安居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Ⅰ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100平方米;

Ⅱ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80平方米。

(三)公示合格后,将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3号)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四)承租期间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附件:深圳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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