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旧改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资格丧失者三年不予受理

观点地产新媒体 2019-09-06 11:32 阅读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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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地产网讯:9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除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成片旧住宅区及零散旧住宅区均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资格丧失的,项目同时终止并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且自市场主体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旧住宅区项目的城市更新改造申请。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了解,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无须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市场主体,以保持政策适用统一。

另外,《实施细则》适用范围限定为“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活动”,无关旧住宅区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立项事宜,旧住宅区的改造模式的确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根据细则要求,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制定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

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一般应包含搬迁补偿方式、补偿指导标准、补偿科目等相关事项;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主要明确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条件、公开选择的程序、公开选定的方式以及未成功选定时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表决事项须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或者旧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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