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未告知买房人房子是“凶宅”,是欺诈吗?

杠房子的律师 2019-08-31 09:01 阅读 2000+
房东未告知买房人房子是“凶宅”,是欺诈吗?

“凶宅”一般指那些曾发生过自杀、谋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子。

“凶宅”虽在二手房房子买卖中占比不高,但对于买到“凶宅”的人而言,影响却非常大。

第一,大家多多少少都会对“凶宅”有忌讳,心理上总会有道坎。

第二,“凶宅”的市场价格和正常房屋的市场价格存在非常大的价格差。

但事实是,买房的时候,一些卖房人为了能够尽快卖掉房子,并不会主动告诉你房子是否为“凶宅”。

这不,深圳近期就有这样一起案例。

房东未告知买房人房子是“凶宅”,是欺诈吗?

袁小姐购买了深圳南山区一套房子,总价款1000万元,房子过户之后袁小姐才听说该套房子曾发生过租客跳楼死亡事件,之后经与物业公司、公安机关核实,确实如此。

袁小姐气不打一处来,认为原房东欺骗了她,刻意隐瞒了这项重要信息。

于是,袁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原房东赔偿损失。

那么法院会支持袁小姐吗?

原房东有义务告知袁小姐房子曾发生租客跳楼死亡事件吗?


房东未告知买房人房子是“凶宅”,是欺诈吗?

我觉得法院应当支持袁小姐的请求,原房东也有义务告知袁小姐这一重要信息。

虽然租客跳楼死亡事件不影响房子在物理性质上的使用,但买房人对此存在忌讳是普遍存在的心理,该情况确实会对买房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

实际上,非正常死亡事件同样会对房子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此前,南京就有一套花园式独栋住宅,房子内曾发生凶杀案件,因房主欠付债务,房子被法院拍卖,房子市场价本为1236多万元,但最终房子成交价仅为786万元,房子价值贬损了36%。可见,“凶宅”的市场价值严重低于正常房子的市场价值。

因此,我认为,“凶宅”作为一项与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房子出卖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房人披露该信息,不应有任何隐瞒,更不应由买房人承担主动询问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买房人买房时根本不会想到询问这一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卖房人未告知房子是“凶宅”这一重要信息,使买房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卖房人构成欺诈,买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但买房人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自买房人知道房子为“凶宅”这一情况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法院无法保护买房人的权益。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房东未告知买房人房子是“凶宅”,是欺诈吗?

举一反三,如果卖房人在出售房子过程中存在其他欺诈行为,违背了买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房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觉得卖房人应当主动告知房屋为“凶宅”吗 (单选)
0
0%
应当主动告知
0
0%
不主动告知,买房人问了才说

    免责声明:

    本文版权归属于原作者,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不代表楼讯的观点和立场。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推荐的楼盘

    大家都在问

    更多问答

    热门评论(0)

    目前还没有用户对此小区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