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南京发布关于《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政策支持、监督管理、供应管理多方面问题,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政策看点:
1、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制,将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2、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3、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建成的地铁沿线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5、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6、以下4类情形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
(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六年;
(三)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
(四)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7、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按规定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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