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备案价格

凤凰网房产成都站 2022-06-22 16:46 阅读 401

6月20日,福建平潭县综合实验区交通出行与建委、行政审批局、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联公布“有关进一步规范试验区商住楼销售市场监管的通告”。在其中提及,各房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具体销售价格不可超过备案价格左右频率的15%,在办理价格备案时,须与此同时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里开展服务承诺,对超过要求力度的,不予以办理网签备案、备案。

《通知》称,对2022年6月20日前已许可预购并未销售(以办理网签备案备案为标准)的房源须一次性再次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价格备案,不可分批次办理。

剩下并未销售房源或新办理预购房源总体备案均价以该新楼盘2021年度销售均价或该新楼盘所在地的2021年度销售均价为基价(核心区13163元/平米、次核心区8427元/平米),且同一新项目基价本年度只有挑选一种方法;本次备案房源备案均价需与基价一致,本次备案房源中单做一套有点贵最大备案价与最少备案差价力度不可超过25%,2021年度销售均价以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签备案备案系统数据为标准。

对已准许预购并未销售的房源,在各房产开发公司并未再次办理好价格备案办理手续前中止网签备案,待办理好价格备案办理手续后给予修复。经审批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新项目,正常情况下本年度不可调节备案价格;之上要求不包括商用房、办公楼、人才房、政府部门征地拆迁新项目安装房源。

此外,该要求细则至2022年12月31日,后面若有转变则依照新的文件通知为标准;新准许预购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参考实行。对存有特殊情况无法开展价格备案的新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报区稳房办带头集结各有关部门一同科学研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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