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率攀升,
双方伤及情感的同时妥善依法处理婚内财产
才是首要需解决的事情!
离婚一旦涉及房产就会引发众多问题。
今天,我们就通过
李刚与小桃离婚后的
财产纠纷一案延伸开来,
多种情形下,一旦涉及婚内房产
法律又会有怎样的解读?
案 件 经 过
2017年9月,男子李刚和妻子小桃两人11年的婚姻走到尽头。签订离婚协议时,由于小桃工资收入低,李刚主动赠房,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李刚出示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一条:“位于某市某小区X栋XXX室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后来,离婚后的小桃找到了一份新工作,收入逐渐超过了李刚,李刚觉得既然小桃的收入超过了自己,生活也逐渐宽裕,就想着要收回赠予的房产。
2019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了李刚与小桃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
2019年6月,法院以“李刚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本案已不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立案条件”为由,驳回其撤销“离婚协议”中将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判令该房产归男方的请求。
本 案 法 律 解 析
追回赠与房产,“一年之约”很重要
一般而言,夫妻协议离婚如果出现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情况,需要进行起诉处理的,只有在双方当初签订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威逼的行为,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一般情况下不会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不过,法院之所以驳回李刚索回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步入婚姻的殿堂,
最后却以离婚告终,
生活不易,且行且珍惜!
不要闹到法庭相见两败俱伤!
来源:法律读库
热门评论(0)
目前还没有用户对此小区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