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科技、教育行业案件多发

光明网 2019-10-22 19:25 阅读 1000+

光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 陈畅)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了“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北京一中院辖区内坐落着中关村科技园、未来科学城等科技园区和清华、北大等一大批高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端人才的集聚,使得该院成为竞业限制案件的易发区域。

据通报,2014年至2019年6月,北京一中院共审结竞业限制案件211件,具体来看呈现以下特点:科技、教育行业案件多发,分别占全部案件的18.01%和10.9%,涉诉行业呈扩张趋势;技术、销售、培训岗位案件多发,涉诉岗位呈泛化趋势;单一诉求多发且争议焦点近七成集中在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补偿两项上,案件标的相对较大;案件调解率不足5%,明显低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

北京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介绍说,“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认定困难”、“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认定困难”、“竞业限制补偿约定不明情况多发”、“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不规范情况多发”及“竞业限制协议主体及期限违法情况多发”等五个方面是竞业限制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

马来客指出,劳资双方应规范签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和期限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在协议中就补偿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以及违约金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要加强相关证据搜集保存。

周某2005年6月入职某公司,任研发部技术总监,2014年12月31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与某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生产与某公司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016年6月1日经周某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后周某诉至法院,主张《保密协议》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第十九条中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无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竞业限制制度事关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此次,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对竞业限制主体、最长期限、竞业限制补偿及违约金等典型、多发、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十大典型案例中既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损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也有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导致竞业限制约定被认定无效的,体现出法院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保护的审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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