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条例新规: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位

新京报 2019-10-22 18:01 阅读 809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今日(10月22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草案条例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等。

在停车位使用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用于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尚未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人,并与物业管理人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费用、施工时间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指导、监督业主和其他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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