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来:北青报
新闻记者:张晓兰 编写:杨娟娟
北青报讯(新闻记者 张晓兰)4月12日,广州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销售市场的通告》(下称“《通知》”),对租金及押金收取、租用资金监管、房屋信息管理方法等众多领域开展明文规定,进一步预防住房租赁经营风险,推动住房租赁销售市场身心健康发展趋势。
特别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倡导出租方按月收取租金,租用彼此在住房租赁合同书中承诺收取押金的,押金金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从事行为主体运营非自己的房子的,一次收取租金超出3个月或一次收取押金超出1个月的,理应将超量一部分的租金、押金列入管控(收取承租方租金、押金的周期时间与向住宅所有权人付款租金、押金的时间一致的以外)。
此外,住房租赁从事行为主体应在金融机构中开设1个住房租赁资产监管账户,并根据该帐户收取、付款租金和押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应与广州房产租赁信息平台网完成连接,按承诺执行管控责任。针对列入管控的租金,将从房屋租赁协议起效下个月逐渐按月(或按与原出租方承诺的付款周期时间)全自动解除冻结相对应额度。而在保证全额按时付款房子所有权人租金和退回承租方押金的条件下,可以向管控银行办理划转付款装修改造房子、管理成本等经营必需花费。
在加强房屋信息管理工作,《通知》注重,住房租赁从事行为主体理应将运营的房屋信息列入广州房产租赁信息平台网管理方法,由房产租赁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开展楼盘核实;对已租售或停止授权委托租赁的楼盘,理应5个工作日将房屋信息从公布方式上撤销。
而在标准运营个人行为层面,《通知》强调,住房租赁营销推广宣传策划,不可以房屋所有权交易、房屋使用权买卖等方法开展误导性宣传策划和营销推广;住房租赁从事行为主体理应对收费标准內容推行实价,确立收费标准明细。
除此之外,针对备受关注的租金贷,《通知》确立,住房租赁从事行为主体不可以瞒报、蒙骗、逼迫等方法规定承租方应用住宅租金借款,不可以租金特惠等为名诱发承租方应用住宅租金借款,不可在住房租赁合同书中包括租金借款相关内容;金融企业派发住宅租金借款,理应以报备的住房租赁合同书为根据,贷款年限不能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放贷的次数应与贷款人付款租金的頻率配对,借款资产理应划归贷款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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