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强拆”学校大门,是违建就能强拆了?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团 2022-03-01 16:40 阅读 231

  近日,钟山县冠丰慧灵学校发文称,今年2月疫情期间,该县城管执法局局长苏某某拒绝登记、测体温、开私车闯入校园停车,因取车补办登记时让他等了一会儿,苏某某就召集下属当场认定违建,并拆除校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校长等人员被打伤。

  针对这种情况,5月29日,当地纪委给予苏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月份正是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候,登记、测量体温是最基本的操作步骤,作为公职人员,更应当要以身作则,遵守相关疫情防控规定,而不是扬长而去。

  从冠丰慧灵学校披露的信息看,该校大门被拆除的过程极为草率。苏某某当场写下一份违规违建警告通知书,后面所有程序都没有走,就马上召集大批城管进行强拆,用“闪电强拆”来形容丝毫不过分。

  那么违法建筑说能拆就能拆吗?

  首先, 是不是违法建筑要依法调查,调查之后,确是违法建筑的,才能由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常见的违建就是没有获取建设手续。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46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以上的规定中得知,首先违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其次,对于有影响的违法建筑,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的,可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但是该事件,只是当场下达了一个警告通知,并没有相关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这显然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而且即使是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若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也要对当事人作出书面的催告通知书。

  《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来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又没有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等到届满以后可以依法作出催告书。

  可是如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催告书就强拆的话,那么就违反了以上规定,就侵犯了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

  学校大门被强拆,关乎当事人权利,也关乎教育尊严。因此,其中的来龙去脉不能成谜。强拆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挟私报复,应当成为调查和问责的关键所在,相关部门也需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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