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也是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企业的借贷行为属于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范畴。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仅需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不宜过多介入实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查之中。
国企能否作为抵押权人发放贷款?
多多资讯 2021-03-18 19:22 阅读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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