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刊发“关于印发《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公证摇号规则指引(试行)》的通知”,一时间,地产圈炸开了锅。
有人拍手称赞,新规有助于遏制摇号潜规则;有人暗暗吐槽,新规旧规差别不大,隔靴搔痒。
那么,新规将如何影响购房市场?对刚需买房人到底有何利好? 小花选取部分条目分析如下:
加强开发协会第三方监督
全程参与摇号
一、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开发协会”)以第三方身份监督和全市公证机构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优先选房现场监督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适用本《规则指引》。
二、摇号排序现场监督公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武汉市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开发协会和全市公证机构的地址、电话和联系人见附件)并同时申请开发协会派监督员参与,房管部门市场监管人员将按照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有关要求,随机抽查和监督指导工作。申请应当在项目开盘销售的7个工作日前提出。
三、摇号排序地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协会和武汉市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可以在公证机构或楼盘现场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小花观点
据小花了解,而今武汉待开盘和已开盘楼盘中,并不是所有楼盘都是网开,部分楼盘网上摇号,选取3名刚需代表到现场,其余在家选房即可;
部分较为偏远楼盘还是传统线下开盘,当场选房。此情况下,开发协会监督员能全程参与摇号过程,现场的监督性质更强一些,能一定程度避免“内幕”。
严格筛选刚需资质
踢出假刚需
四、在摇号排序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优先选房人员名单》和符合刚需摇号条件的房源数据,确保符合刚需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唯一性,剔除重复录入的购房人信息,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对《优先选房人员名单》和房源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应向开发企业提交如下书面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购房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购房人及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3、购房人及配偶结婚证复印件(首页、照片页;离婚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4、购房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5、在我市限购区域购房的外地客户需提供2年的纳税或社保查询单(补缴社保无效)。
八、在摇号排序现场,开发企业必须邀请刚需购房人代表不少于3人到场见证。
小花观点
目前规定“武汉市预售备案均价低于(含)18000元每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建筑面积低于(含)120 平方米的准售房源,将按照不少于60%的比例(含60%)纳入优先选房范围。”
刚需房源占比是很大的,为避免“假刚需混入”,此后,武汉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将对开发企业提供的刚需购房者名单进行核实,确保其购房资格真实有效。
有网友不禁提出疑问了:那岂不是利于外地人来武汉投资买房?只要家中近几年有大学毕业生即可? 朋友,你怎么看?
公证协会指定摇号软件
“杜绝”摇号内定
十四、开发协会与公证机构可对开发企业公示的《优先选房人员名单》、《公证摇号的方案与说明》及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查,有权提出异议并责令整改。开发企业可同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对以上文件和公示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十五、楼盘具备摇号条件后,在摇号排序现场,公证机构应采用经检测合格的统一软件,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电脑软件在各个环节不存在人为控制的可能。
十六、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全过程进行录像或网络直播。
十九、本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软件必须使用武汉市公证协会指定软件,承办公证机构自备符合摇号要求的专用电脑和打印机。开发协会应当派一名监督员,公证机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一名为承办公证员)在现场对摇号排序的全过程(含试摇过程)进行监督,对摇号排序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
小花观点
明文规定采用由武汉市公证协会独立开发的摇号软件,不再使用第三方开发的软件。
目前武汉房地产市场,摇号软件基本被“矩阵互动”和“明源”这两家公司垄断。
这也是很多朋友对摇号没底,如果纯粹拼运气还好,但凡是程序,多多少少都会有bug,尤其近两年房地产大热,人民群众的智慧,相信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今年西安就爆出“南长安街壹号”楼盘摇号全部内定事件,当时的摇号软件就出自矩阵。这也是中介茶水费由来,搞定软件开发公司,内定摇到的数字,优选选房。
这是一个“灰色地带”,只能说尽量促进公平。本次摇号软件的程序经过湖北省编程专家的逐行审查。 (也有网友质疑:公证协会指定软件,是否完全无bug,若被攻克,是否会造成更大损失,毕竟利字当头,如何抗住?小花只能说,相信政府)
对购房人群而言,采用公证处指定摇号软件,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避免了购房信息泄露。
买过房的朋友,应该有体会,才买了房就不停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购房信息被倒卖了。
另外,对开发商而言,使用公证处指定软件,不收费软件费用,只收取公证费。
(本文选取了部分新规条例,若想查看完整版,可登陆房管局查看)
当然,网友的智慧都是无穷尽的,终极质疑: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协会毕竟不是政府,是否对全行业有约束力?若按照此新规,出现类似“2009年武汉市经济适用房6连号”群体性纠纷事件,规定中的两家行业协会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朋友们,你们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畅所欲言!
(全文完)
热门评论(0)
目前还没有用户对此小区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