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地产网讯:12月7日,中国唐山网站发布《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意见反馈时间截至2020年12月23日。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知,上述《通知》共30条,适用范围为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止。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选择商业银行(监管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逐步推行协议电子化和电子签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将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后,方可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贷款的,放款机构应当将购房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机构对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其中,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且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或者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降低20%;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5%,在房屋竣工交付满两年后,解除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外收取房价款、或者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收取房价款的,不予网签合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活动,并处监管账户外已收取房价款1%-3%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继续违法销售,情节严重的,处监管账户外已收取房款5%-10%的罚款,并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上签约,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记入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未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未将商业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由唐山银保监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开展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此外,《通知》提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唐政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住建局: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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