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2008年在北京买了套房,看完奥运会,办完接房手续就匆匆回老家了,中间一直没有去住。前段时间,孙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突然想起那个房子来,准备装修了给孙子住。结果去物业办手续时,完全被物业费惊到了!
怎么回事呢?老王儿子装修前去物业办手续,物业查询房子状况后,让其先结清拖欠的物业费,而且数额惊人!小王一下子就懵了,这些年没装修,没住人,完全没享受物业服务,怎么会产生物业费呢?这还是首都的物业服务公司吗?完全就是整人公司。
于时,老王向小编咨询。小编一听事情来龙去脉,马上明白了问题症结所在。从业主的角度看,房子是毛坯房,没装修,没住人,没用水、电,完全不需要物业服务。因此,没享受服务,自然不需要缴纳物业费。
然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买受人的房产,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房产,物业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就物业费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据此,老王已接房,虽未居住,但房产已处于老王控制下,具备随时可装修入住的条件;房产又处于物业管理范围内,享受物业提供的安保服务,公共区域的保洁服务等。一旦出现物业安保问题导致房产损害,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老王应当补缴这些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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