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昆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有关规定,结合昆山市实际,由昆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按照区片范围不打破行政村界线的原则,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对有关各县(市)、区原则上要划定2个区片以上的要求,我市划定两个区片,征地区片范围以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为准。
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I为65000元/亩,
区片II为64000元/亩。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根据款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如下:市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I和区片II分别为每亩33000元、每亩32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I和区片II均为每人32000元。
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和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六、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我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七、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4-管理法》未作规定的,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号)和《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昆 政 办 发〔2015〕129号)执行。
八、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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