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法院:物业不得擅自披露被隔离人员姓名等个人信息

中国房地产网 2020-03-03 17:38 阅读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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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北京通州法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澎湃新闻注意到,白皮书就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运行、小区管理、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和参加诉讼等五个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梳理,并提出40条防范建议,将向通州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推送。


物业服务企业是社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主要力量,其工作主要包括防控预案、员工管理、疫情宣传、出入管控、重点消杀、物资支持等方面。通州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晋怡介绍,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企业内部防控组织工作,对隐瞒、缓报疫情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白皮书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各企业要加强内部员工岗位调剂,确保物业服务工作的基本运行;对未在岗的企业内部员工,严格按照北京市规定执行,目前正在湖北地区返乡探亲的员工,要通知员工本人,不得违反规定离开湖北地区返京工作;其他地区返京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社区,采取防控措施,同时建立返京工作人员台账,并将台账报告社区。


与此同时,业主应配合物业工作,不能以疫情发生导致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缴或要求减免物业费。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员工因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法扣减员工工资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白皮书指出,如租户等物业使用人体温正常,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止租户等人员进入小区内部。如相关人员体温超过规定温度,则物业服务企业须劝导该人员就近就医,暂时不让其进入小区,并及时向卫生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如该人员不予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报警并向疾控中心报告处理。


前述白皮书还强调,物业公司对获取的被隔离人员的信息亦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该部分人员的姓名、房号、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为此,白皮书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可配合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并加强相关部位的消毒措施,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房屋出入口进行封闭。


| 中国房地产网 | 编辑:本站编辑| 2020-02-20 15:32

标签: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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