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北京户口想离职,违约金到底给不给?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 2019-09-17 14:17 阅读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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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打拼的外地人员,北京户口不仅是一个户口,更是买房、孩子上学的保障,有着最顶尖的资源的首都北京,吸引着一批又一批怀揣梦想的北漂。但是落户指标却是非常稀少、紧张的,有的公司有了北京落户指标以后,为了引进人才并且留住人才,常常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当然也会约定违约金,一旦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就要员工支付违约金。

今天就来讨论一下关于落户约定违约金的事儿:

1.落户约定服务期是否有效?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只对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但也并没有规定其他的情形不能约定服务期,落户约定服务期中单位提供了劳动报酬以外的待遇,作为员工获益后,自愿承诺服务期,让渡一定期限内的辞职权,属于双方的协商一致,符合劳动合同法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拿了北京户口想离职,违约金到底给不给?

2.员工如果服务期内辞职是否真的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违约金约定的约定并不是被法律所支持的,但是由于北京市户籍指标数量的稀缺性,而且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会造成用人单位的户籍指标流失,还需要继续招录员工,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内部人才队伍的稳定性。所以,虽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需要赔偿公司以此遭受的损失。

3.既然违约金不被支持,那支付以后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呢?

不可以,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法院都会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此种情况已经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录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案例。

单位为员工办理进京户口,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留住人才,而非为了收取钱款。而员工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在入职签订协议时对条款有充足的理解,并且在综合考虑自身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才建立劳动关系,且中间并未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员工因自己的原因离职,单位势必会产生相应的损失。员工已经按照先前的约定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在为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又诉求返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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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户后辞职,单位以没有过服务期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即可解除,不以用人单位同意为前提,只要解除劳动合同成立,单位就要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离职证明、社保转移、档案转移等,单位以解决北京户口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具体参照案例: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780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4317号判决书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403号判决书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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