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跳单”真的可以吗?

北京丰台法院 2019-09-13 01:31 阅读 558
案件快报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跳单”真的可以吗?

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逐步发展

越来越多的房主在出租房屋时

选择把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将房屋进行简单的装修、装饰后

再作为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有需要的承租人

从中赚取差价

案件快报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跳单”真的可以吗?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

跳过中介公司单独和房主自行签订租赁合同

这样虽然可以节省一部分租金

但真没有风险吗?

案情概述

近日,丰台法院受理一起因房主与租户自行成交,中介公司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杨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出租。

此后,中介公司在该房屋内添置部分家具、家电后,又将房屋租给陈先生。中介公司分别和杨先生、陈先生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杨先生和陈先生就涉诉房屋均没有再和中介公司续签相关合同。

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和陈先生交接房屋的过程中发现一个奇怪的情况。合同到期后,陈先生并没将承租的房屋腾空。经了解,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杨先生和陈先生避开了中介公司双方自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观点:

案件快报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跳单”真的可以吗?

中介公司认为,杨先生和陈先生这种房主和租客在租赁期满后自行成交的行为在业内俗称“跳单”,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利益,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中介公司在和房主及承租人签订合同时分别会在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

例如,租赁期内及租赁期满后3个月内,房主和承租人不能自行成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先生和陈先生的这种行为,已属违约,故中介公司将杨先生作为被告,陈先生作为第三人诉至我院。要求杨先生承担其违约责任。

案件快报丨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跳单”真的可以吗?

被告观点:

杨先生认为,其与中介公司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没有了任何合同约束,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不存在违约情况。更何况当初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系中介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房主不能和承租人自行成交的条款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应属无效。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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