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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刘为某房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后来,小刘离职,但仍持有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书。小刘利用房产公司的合同与一客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方预付了部分房屋订金,但该客户并不知晓小刘已离职。此后,小刘与该客户失去联系,该客户遂找到房产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房产公司认为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房产公司应否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
房产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属表见代理的内容。表见代理是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小刘已经没有了代理权,但他离职后仍持有房产公司的合同书,这足以使客户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他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小刘签订合同的行为效果应由房产公司承受,房产公司也应当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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